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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01时30分许,白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都某某跟车同行)行驶至某乡村路口时,与高某某、李某某骑跨的停驶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高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后,白某某、都某某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可能伤亡,白某某遂因惧怕受到刑事处罚而商请都某某顶替,都某某应允。白某某、都某某二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询问,白某某自称跟车员,都某某自称驾驶员,都某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了其顶替白某某的事实,白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于2016年6月21日14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涉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5万元,且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利津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白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都某某构成包庇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高某某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保险公司以白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且经刑事审判确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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