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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起诉后,应转公安处行政处罚,不能明显轻于普通酒驾
发布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363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被作不起诉处理。对醉驾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是否甚至能否再按照酒驾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因认识分歧存在不同的后续处理结果。不再作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实际仅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明显轻于普通酒驾,因酒驾根据情节不同规定了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由此就出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倒挂的“免刑逃罚”问题。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法律认识存在分歧。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认为醉驾一律入刑,酒驾才作行政处罚。且醉驾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上“5年(10年或终生)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规定明显重于酒驾的“暂扣”和“吊销(无重新取得的年限限制)”的处罚,如果在醉驾案件不起诉后又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检察意见于法无据,属于对同一事实的二次评价,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有的则针对不起诉的类型做不同的理解,认为若属于不构成犯罪的绝.对不起诉,因行为人的行为只是违法并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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