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专 线
400-915-1996
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80号
分 部 地 址
济南分部:槐荫区齐州路2066号
泰安分部:泰山大街566号万达广场6号楼
肥城分部:肥城市泰临路21号
内蒙古分部: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西邻
淄博分部:张店区柳泉路71号
聊城分部:经济开发区海河路C-116
滨州分部:惠民交警队事故科对过
临沂分部:沂水县沂蒙路东首
滕州分部:滕平路与龙泉路交汇处
东营分部:东营区金乡路1号
德州分部:临邑县瑞兴花园1号
菏泽分部:定陶区滨河办事处北首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认定意见与定罪依据
发布时间:2022-08-29
浏览次数:254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简要案情 某日下午,被告人刘某1与其妻子李某在街边摆摊卖鞋。晚上7 时许,二人开始收摊,刘某1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缓慢倒车靠近其摊位,在接近摊位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过摊位,撞倒阻车桩冲入小区前的公共活动场所,将十余名行人撞伤后,又冲入小区间的公共道路里并撞上一轿车后停下。案发后,李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自称是肇事司机,后民警在卖鞋摊点找到刘某1,经教育后李某承认刘某1系肇事司机,刘某1亦如实进行供述。经认定刘某1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撞伤的群众中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至重伤二级不等。被撞车辆维修费3万余元。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