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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认定意见与定罪依据
发布时间:2022-08-29 浏览次数:254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简要案情

某日下午,被告人刘某1与其妻子李某在街边摆摊卖鞋。晚上7 时许,二人开始收摊,刘某1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缓慢倒车靠近其摊位,在接近摊位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过摊位,撞倒阻车桩冲入小区前的公共活动场所,将十余名行人撞伤后,又冲入小区间的公共道路里并撞上一轿车后停下。案发后,李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自称是肇事司机,后民警在卖鞋摊点找到刘某1,经教育后李某承认刘某1系肇事司机,刘某1亦如实进行供述。经认定刘某1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撞伤的群众中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至重伤二级不等。被撞车辆维修费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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