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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交通肇事罪与客观归责(注意义务的认定、风险升高理论、规范保护目的)
发布时间:2022-08-10 浏览次数:267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名下的面包车系客运汽车的情况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的规定,指使工人将施工使用的铁锹等工具放置在车内,同时安排张某(已判刑)等6人同乘该车到本市某地点施工。张某驾驶该车返程途中,与甲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李某等5人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贾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安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于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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