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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违法超时扣车,被判赔车辆及停运损失83万
发布时间:2022-02-16 浏览次数:422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裁判要旨


交警大队扣留车辆的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应当赔偿案涉车辆价值损失及车辆停运损失。关于车辆价值损失的赔偿,以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车辆评估价值为依据;关于车辆停运损失部分,因案涉车辆办理了相关营运手续,取得了车辆营运的相关行政许可,因此车辆被扣押后造成的停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关于该损失的实际计算,无法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等途径确定,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张及在案证据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案涉车辆运营每月需要支付的各项必要性开支,结合车辆被扣时剩余的使用年限z终确定。

xx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行政赔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20017月,刘某1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山西省威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EQ1208G1型运输汽车,发动机号码133040,车架号码11022219.合格证号0140721z终上户车牌为×××。刘某1依约付清车款后,车辆仍登记挂靠在该公司名下。

20061212日,刘某1雇佣的司机任治荣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太原市××路口时,晋源交警一大队的执勤民警以该车未经年审为由将该车扣留并于当日存入存车场。20061214日,刘某1携带该车审验日期为20061213日的行驶证去处理该起违法行为。晋源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在核实过程中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看不到,遂以该车涉嫌套牌及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无法查对为由对该车继续扣留,并口头告知刘某1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手续。刘某1虽多次托人交涉并提供相关材料,但晋源交警一大队一直以其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为由扣留该车。刘某1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晋源交警一大队的扣留行为并返还该车。山西省太原中院作出(2010)并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刘某1的诉讼请求。刘某1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0)晋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1仍不服,向z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z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审后作出(2016z高法行再5号行政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扣车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三十日内返还所扣车辆。该判决还明确了被扣车辆的停运损失和车辆损坏损失在已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另案解决。

另查明,本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太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致函调取×××车辆营运注册登记资料。太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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