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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败诉!脱离实际情况的行政处罚很难说是一个客观、公正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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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裁判观点】:从现实生活实际来看,上诉人对许俊丽所驾驶的同类二轮车在登记、行驶等日常管理方面并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及机动车通行规定进行管理,在本案被上诉人没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情况下,仅以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进行处罚,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仅取得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驾驶与本案许俊丽驾驶二轮车同类车辆时未随身携带已取得的驾驶证,在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都有可能被上诉人处以罚款220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3分,如果其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尚在实习期内,还会直接导致已经取得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法律后果,这显然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相悖。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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