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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自身患有肝癌,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外伤仅为促进其死亡的间接因素的,在计算受害人死亡
发布时间: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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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前言: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民事裁定中明确: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即患有肝癌,经鉴定其死亡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肝癌转移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外伤经鉴定仅为促进其死亡的间接因素的,在计算受害人死亡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参与度,Z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对本案不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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