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专 线
400-915-1996
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80号
分 部 地 址
济南分部:槐荫区齐州路2066号
泰安分部:泰山大街566号万达广场6号楼
肥城分部:肥城市泰临路21号
内蒙古分部:内蒙古兴安盟公安局西邻
淄博分部:张店区柳泉路71号
聊城分部:经济开发区海河路C-116
滨州分部:惠民交警队事故科对过
临沂分部:沂水县沂蒙路东首
滕州分部:滕平路与龙泉路交汇处
东营分部:东营区金乡路1号
德州分部:临邑县瑞兴花园1号
菏泽分部:定陶区滨河办事处北首
裁判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等。一方面,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应当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一方面,对于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 就本案而言,本案上诉人常学军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上诉人市交警支队吊销常学军持有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避免了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要求。就此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务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意见后,亦作出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予以明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对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且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取消了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其处罚程度仅次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其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