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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公安交管部门是否履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1-03-12 浏览次数:304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证明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责,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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