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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外出去吃饭路上车祸死亡也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1-02-27 浏览次数:363 信息来源: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务所官网


李先森系源京公司员工。


2018年9月17日下午下班后,李先森与同事一同步行外出就餐,19时5分许在工作单位大门外街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李先森死亡,交警认定李先森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2019年3月26日,李先森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9年7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先森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判决:下班后外出就餐属合理事由,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Z高人民法院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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