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逃逸”的内涵究竟是“逃避法律追究”还是 “逃避救助义务”,学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然而,这两者并非二元对立关系,其在解释方法上是同源的。因此,将它们结合起来形成“结合说”以揭示“逃逸”的内涵并无不妥。由此,不仅可以解决 “肇事逃逸”法定刑升格的正当性问题,也回应了 “逃避救助义务说”与司法解释有关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规定相违背的问题。“逃逸” 情节的特殊性决定了 “逃逸”只具有依附地位而无独立性,这意味着 “逃逸”情节只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所以,在交通肇事的制度安排上,将 “逃逸”作为定罪情节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关规定应予以删除。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救助义务说;结合说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私人汽车的保有量逐年上升,由此导致道路交通压力剧增,涉及交通肇 事罪的案件数量长期居高不下。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 ”进行检索,至本文撰写时笔者共收集到涉及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文书 175842 份,其中涉及“逃逸 ”的有 91991 份。①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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